
服務項目
一、復審目的
鞏固企業標準化工作成果,健全完善企業標準體系,強化企業內部管理,促進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高效和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
二、復審對象
廣東省內已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稱號且證書有效期到期的企業。
三、復審依據
1.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試點工作的通知》(國標委農輕〔2004〕12號)。
2.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標準化良好行為”試點確認工作的通知》(國標委農輕〔2004〕93號)。
3.《企業標準體系》系列國家標準:
GB/T 15496-2003《企業標準體系要求》;
GB/T 15497-2003《企業標準體系技術標準體系》;
GB/T 15498-2003《企業標準體系管理標準體系和工作標準體系》;
GB/T 19273-2003《企業標準體系 評價與改進》。
四、復審程序
1.企業申報與自評
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
自評工作由企業標準化管理部門會同內部其他職能部門,依據企業實際情況,對標準化良好行為實施帶來的主要成效及做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下一步持續改進計劃等進行自查,并向主管部門遞交《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復審自查報告》(附件1)和《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復審申請表》(附件2)等復審申請材料,以及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
2.專家評審并提出意見
(1)成立復審專家組
根據復審對象的不同,專家組還應配備相關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每個企業的復審專家組成員一般為2~3人,在企業復審時間一般為1~2天。
(2)復審申請材料評價
專家組對企業復審申請材料依據相關標準和文件進行評價。
(3)現場復審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專家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復審。
3.復審結果處理
(1)復審工作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實施復審單位應將企業的《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復審申請表》、《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復審自查報告》、《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和《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復審報告》(附件3)一并報送省質監局。
(2)國家標準委確認的“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經復審合格,由省質監局核準上報國家標準委,換發《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對復審不合格企業,省質監局將報國家標準委作相應處理。
(3)省質監局確認的“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經復審合格、審核批準后,換發《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復審不合格企業,限期一個月整改。企業完成整改后,要寫出整改報告,經專家組復審合格,報省質監局批準頒發《標準化良好行為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