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名牌帶動戰略的實施,加強省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以下簡稱省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省名牌產品的評價,推動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引導、支持企業創名牌,增強我省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進一步調整產業結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頒布的《質量發展綱要》和《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及《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由本省企業制造、并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工業產品。
第三條 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含相關行業協會)為依托,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進機制。
第四條 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在廣東省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廣東省名牌產品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名推委)負責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廣東卓越質量品牌研究院(以下簡稱品牌研究院)負責省名牌產品的技術性評審及事務性工作。
省名推委由省質監局、省委宣傳部、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廳、省農業廳、省外經貿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統計局、省知識產權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廣東分署、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省消費者委員會、省質量協會、省標準化協會、省質量檢驗協會、省企業發展戰略研究會等部門、社團和專家組成,辦事機構設在省質監局。
第六條 品牌研究院負責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擬訂、修改省名牌產品評價標準,推進省名牌產品的宣傳、培育工作。
品牌研究院每年根據工作需要,牽頭吸納相關行業協會、科研院所、技術機構參與并充分發揮其作用,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品牌研究院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廣東省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提交評價報告。評價工作結束后,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牽頭負責省名牌產品的申報和推薦工作,并組織實施對省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省名牌產品稱號,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列入《廣東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鼓勵發展的產品目錄或是改造提高的產品目錄的;
(二)申報產品的注冊商標為在中國大陸或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境內商標并使用三年以上;
(三)申報企業為在本省工商登記注冊企業;
(四)實物質量達到或接近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由本省企業制造、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占有率、用戶滿意程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
(五)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六)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七)產品按照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
(八)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
(九)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未出現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十)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高;
(十一)企業有較強的發展后勁,近三年沒有較大的經濟滑坡;
(十二)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十三)近三年內,企業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標準。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省名牌產品稱號:
(一)列入《廣東省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方案》淘汰、禁止產品目錄的;
(二)列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及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等依法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高污染行業,未取得環境體系認證的;
(四)在近三年內,被省級以上行政部門質量監督抽查判為不合格的;
(五)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六)產品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
(七)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結果為紅牌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不合格的;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條 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并適當增加自主創新能力、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等指標的權重。
第十一條 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企業規模水平、市場占有水平和用戶滿意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工業成本費用利潤水平和總資產貢獻水平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等。
第十二條 不同產品評價細則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品牌研究院確定。
第五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品牌研究院在充分征集目錄的基礎上篩選和公布省名牌產品評價目錄,并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四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網上“廣東省名牌產品申報系統”和《廣東省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并按規定日期報本地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材料數據應和年終(財務)報表一致。
第十五條 各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牽頭組織本市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有關方面進行審核,并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品牌研究院。
第十六條 品牌研究院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查,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按照評價細則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量化評分,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品牌研究院提交本專業的省名牌產品評分結果。
第十八條 品牌研究院對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評分結果進行匯總分析后,提出省名牌產品初選名單,提交省名推委進行審議。
第十九條 品牌研究院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條 以品牌研究院的名義公布“廣東省名牌產品(工業類)”名單并授予稱號,頒發省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省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省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三條 省名推委秘書處對在國家、省監督抽查不合格和用戶、消費者舉報投訴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省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建立約談制度。
第二十四條 省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產品范圍;獲省名牌產品的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作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五條 對已經獲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如產品質量發生較大的波動,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省名推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省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六條 省名牌產品標志屬質量標志。省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偽造、冒用省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省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重新申請且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省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省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對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參與省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于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取得省名牌產品稱號者,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廣東省名牌產品申請。
第二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實施名牌帶動戰略聯席會議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戰略的推進工作,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政府制定相應的創名牌計劃并組織實施。除按本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廣東省名牌產品評價和其他名義的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廣東省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